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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15作者:点击:42

医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实验室建设和加强实验室管理,提高全院的实验室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多种操作实验室(包括多种操作、训练室)是进行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才培养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我院的学科发展需要,制定近期工作计划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教学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

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根据教学仪器设备条件和实验内容,认真组织实验教学,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实验室应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开设选修实验,增加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通过实验树立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需要,积极协助实验教师开展科学实验,进行有关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及开发性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保管、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完好状态;做好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发挥潜力,研制实验装置和元件材料。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的社会、经济效能。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根据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增设、合并、改组、撤消实验室,由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我院的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提出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性建设意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二条  要积极申请筹建省重点实验室、校重点实验室和学科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院分管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下设基础医学实验室、护理学实验室、临床与康复医学实验室和口腔医学实验室,各实验室分别要利用电脑对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负责学院实验药品、易耗品的采购及发放工作;汇总学院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及时为学校及学院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及学院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凡对外出具分析测试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放射性物品、有毒物品的管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坚决执行学校及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功能特色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以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度,要各负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按《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参照学生人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本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数量等情况进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中如有与学校相关规定不符或抵触之处,应以学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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