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2017-2018学年第1学期期初补考工作已经结束,根据《丽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丽水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现将重修工作布置如下:
一、参加重修的对象:
1.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超过课程或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非全程点名,缺课3次及以上的);
2.一学期缺交(含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3.该课程以前各学期经补考、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的;
4.该课程缓考不及格的;
5.该课程旷考或违纪、作弊,成绩以零分计的;
6.实验、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及格的。
二、重修工作程序及手续办理
1.10月12日8:00至10月15日24:00,重修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2.学生重修报名操作方法:学生用个人帐号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选课”——“重修或补修选课”界面上选择自己要重修的课程,再点击“我要报名”按钮即可。
3.教务处、二级学院根据网上报名情况,确定重修形式和重修学生名单。并通知重修学生于10月16日(星期一)前到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填写《丽水学院学生重修申请表》。各二级学院汇总后,于10月18日(星期三)前上交《丽水学院学生重修汇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二级学院,一份交计财处,一份交教务处教务科207室)。
三、重修组织形式原则上采用跟班重修和单独组班两种形式。
1.重修人数专业课程达到15人以上的,由开课学院组班重修。公共基础课重修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由教务处组织组班重修。其教学学时为原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重修人数未达到组班人数的,本学期有相同课程的,由各二级学院于10月20日(星期五)前安排好重修;本学期没有相同课程的,可在以后学期开设相同课程时重修。
3.重修课程若以后不再开设的,学生可申请修读相近课程,进行课程替换。
四、重修学分学费收费标准:
1.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文件), 对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重修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2.重修学生必须于10月25日前向计财处交纳学分学费,计财处根据《丽水学院学生重修汇总表》中所列的学分学费收取。
3.未办理重修手续、未交学分学费和未参加任何形式重修学习的,不得参加该课程重修考试。
五、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地点,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转发教务处2017-2018学年第1学期重修工作的通知.doc
教务处
2017年10月10日